零售生猪(生猪批发商) 本文目录一览:1、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2、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3、生猪批发价格大幅度下降,为何零售价格变化不大?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活的猪(含乳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销售是指生猪的批发、分销和零售。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屠宰和销售管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城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销售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城监等有关部门组成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队,查处私宰生猪及其产品非法销售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新规划设立屠宰厂(场)的,其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第八条 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向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 本市市一级市场、饮食行业、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企业购进或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屠宰厂(场)屠宰出厂(场)的产品;县(区)市场及有关单位购进或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屠宰厂(场)屠宰出厂(场)的产品。第十一条 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珠海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卫生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新鲜的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相应确定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凡进入本市市场、饮食行业、集体伙食单位的新鲜生猪产品,必须有本市对口供应的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当日该生猪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生猪产品上市发票作为上市凭证。第十七条 本市从事生猪及其产品采购和批发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生猪及其产品的采购和批发业务。第十八条 本市从事生猪产品分销送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县(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生猪产品分销送货业务。第十九条 市场零售商只能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经营。零售商必须对其出售的生猪产品卫生质量负责,不得销售变质、注水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生猪产品。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商业、农业、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屠宰管理第四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第五条 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区、市、县内设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场)址要与居民区相隔离,并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周边无污染源;(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均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四)屠宰间应有水泥地面和1.5米以上罩瓷墙裙,有充足的照明及通风设施;(五)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检验人员,设有化验室及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七)屠宰人员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合格证书;(八)有清洁、消毒卫生制度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责任制;(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农民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外屠宰生猪。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接收进厂屠宰的生猪,没有证明的,不得接收和屠宰。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国家规定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按头(片)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对不符合商品猪标准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由厂(场)方加盖“加工”印戳,送熟食加工厂加工。不得在市场上鲜销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产品。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放开经营的方针,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收购屠宰本地生产的生猪。第十四条 销售生猪产品,实行定点屠宰厂(场)分区域对口供应,经营者不得跨区域运销和采购生猪产品。但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生猪产品可以跨区域流通。第十五条 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生猪产品的批发,除由猪肉批发行负责送货外,一律在市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行。第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配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吊挂运输,装载前必须洗刷消毒,防止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市送猪和产品配送车辆,无论是在高峰时,还是在节日和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均应发放通行证。第十七条 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前,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检疫、检验证明。零售生猪产品,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查证验物,做到证、物相符。没有检疫、检验证明的生猪产品,不得在市场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市场上补检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销售。生猪批发价格大幅度下降,为何零售价格变化不大?生猪批发价格大幅度下降,零售价格变化不大的原因是这些:1、批发价格下跌,但是零售价格没有下降,主要是因为还有中间商在赚差价;2、零售商自己也需要赚钱,这个时候价格下降的幅度就会比较少了;3、因为现在购买的时候还会提供一些特色的定制化的服务,因此对于零售的价格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生猪批发的价格不断的下降,但是我们日常在去购买猪肉的时候,零售的价格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因此很多消费者都在疑惑,为什么零售价格并没有随着批发价格下降而下降呢?一、批发价格主要是白条猪肉,其他品种没有下降。我们还是要看到,批发价格下降主要是白条猪的批发价格下降,我们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自己所购买的猪肉品种,有很多品种不一样,或者是有机猪肉,这些生猪的价格并没有下降,对零售价格的影响不大。主要还是因为特殊品种的猪肉批发价格没有下降,对于特地的消费者而已零售价格没有下降。二、批发商到零售商的过程中有不少的费用产生。在批发商到零售摊贩这样的流程上,中间还是有不少的成本增加,因此在渠道流转的过程中,就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也是要算入成本加到猪肉的零售价格里面去的。比如一些运送的成本,还有一些猪肉的损耗,储藏的成本,都会影响到猪肉的零售价。因此我们猪肉的价格也是随着成本的增加没有办法下降。三、中间商赚差价,也是零售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还有一些就属于从猪场出来,中间会有很多的二手摊贩,然后才是零售商,到消费者,这样的过程,二手摊贩也是让零售价格降不下来的原因。还要一部分是因为零售商提供的服务比较精细化,这样的话,猪肉的价格也是需要加上这些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零售价格上,有消费者来进行买单。四、结语我们可以看到在猪肉的批发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时候,零售的价格几乎是没有什么变动的,或者下降的幅度不大。造成整个结果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总体来说生猪的下个下降势必未来零售的价格还是会下调的。在整体下降的趋势来说,一定会随着批发的价格在而下降的。整体价格下降了以后,零售的价格也是要跟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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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生猪(生猪批发商)
作者:admin
2024-02-19 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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