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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猪任务(四川生猪网络平台)

作者:admin      2024-04-23 08:01:41     0



四川生猪任务(四川生猪网络平台) 本文目录一览:1、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3、中国有哪些养猪大省4、四川省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这是否会引起猪肉涨价?5、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修订)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为:大中城市的建成区1--4个,其他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1--2个,其他乡(镇)1--3个;盆周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为方便居民生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1--2个。第五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要求,待宰间应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通风并设有饮水、清洗等设施,地面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应大于日宰量的需求;屠宰间应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二)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作;(三)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四)配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设备,备有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五)有病猪、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六)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八条 乡(镇)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制度;(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第九条 鼓励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和机械化屠宰生猪。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依法补检或重检。屠宰生猪时,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屠宰生猪者,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一)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二)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三)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四)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五)是否种猪或晚阉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 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产销实际,按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允许分散屠宰。第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布局,申请投资兴办屠宰场(点)。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点)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生猪屠宰场地、设施、寄存圈舍,病猪隔离圈和无害处理设备;(二)有相应的供水、排水、照明设施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三)有屠宰技术人员。第六条 凡兴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国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主经营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场(点)申办手续。第七条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生猪寄存、营业时间、检疫检验程序等方面,方便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并为其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健康证的个体屠宰者,均可向定点屠宰场(点)申请进场(点)屠宰生猪。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必须验疫证明。生猪的屠宰、加工、储运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宰前、宰后应由检疫人员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疫、检验。第十条 定点屠宰生猪实行集中检验。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国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主经营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第十一条 屠宰生猪前应按照规定交纳税费。经检验合格的猪肉胴体必须加盖肉品验讫等印章,并凭交纳税费票据上市销售。自养自宰自食有余需上市销售的猪肉,经交纳税费、检验合格、加盖印章后方可上市销售。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加工病死、毒死、腐烂变质、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偷漏税和乱收费用。违者,分别由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五十元到五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混乱、发生强买强卖、故意刁难、勒索等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加强管理,限期改正,对责任者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畜牧食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有哪些养猪大省;     全国养猪前十的省份的排名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NO.1四川 四川,2016年生猪出栏6925.4万头,相比2015年减少了347.6万头。存栏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开展禁养区的规划,生猪存栏量有所调减。尽管如此,四川仍旧是稳坐全国养猪第一大省。有句话是“猪粮安天下“,而在四川则是“川猪安天下”,充分说明了四川生猪对于中国市场的重要。 并且,从猪价上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四川的猪价往往是全国最高的。就目前来说,目前全国外三元均价在16.2元,而四川的高达17.6元。 NO.2河南 四川之后的第二大养猪省份便是河南,2016年河南生猪出栏6300万头左右。与四川相比,河南养猪的优势更是得天独厚。丰富的玉米、小麦资源,同时又远离各大水系,如果排除密集的屠宰场这个因素,河南的养猪人简直再幸福不过了。 并且,目前河南年出栏500头-10000头的猪场有3000多户,占河南总量的62%;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猪场有583家,占总量的18%。也就是说,规模猪场占比高达78%,远高于全国45%的水平。 据了解,目前河南新乡、新蔡等地区正在开展禁养区拆迁的工作。未来,河南生猪养殖量将保持在6500万头左右。 NO.3湖南省 2016年湖南省生猪出栏5920万头,相比2015年减少了157万头,减少的原因与其他省份类似,主要由于禁养区的减少。 对于湖南,由于处于长江的湘江、沅江水系,当地的水资源保护任务重大,禁养区范围较大,因此未来生猪养殖将保持在6200万头左右的水平。 并且,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猪场都必须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猪无害化达到100% NO.4山东省 2016年生猪出栏4662万头,环比减少174万头,减少的原因同样是由于拆迁。未来四年,山东的生猪养殖的目标是:稳猪禽、扩牛羊、兴奶业,在巩固我省家禽和生猪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快肉牛肉羊等草食畜发展,大力提升奶业现代化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 根据山东养猪业的分布来看,主要分布来鲁中南地区,山东省政府规划重点地区有潍坊、临沂、聊城、菏泽、烟台、青岛等城市的部分县城。 NO.5湖北 2016年生猪出栏4223万头,环比减少157万头。湖北境内有长江、汉江干流,同样被列入生猪养殖限制的地区。湖北省25个县市区的养殖场(小区)处于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地区,湖北省政府发文表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其他地方关闭搬迁截止时间为2017年底。对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将依法予以补偿。 NO.6广东 2016年生猪出栏3531万头,环比减少131万头。限制养殖的广东,2015年以来不断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2016年底已经完成)完成。禁养区划定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而且,允许养猪的地区,规模化猪场必须要有粪污处理配套的设备,必须过环评! NO.7云南 2016年云南生猪出栏3500万头左右,相比2015年大致持平。 云南属于生猪养殖的潜力增长地区,未来四年,发展资源优势,建议一批高标准种养结合的养殖基地,做大做强屠宰加工龙头企业。近年来,温氏、正大等巨头接连在云南布局。 NO.8河北 2016年河北生猪出栏3454万头,环比减少97万头。与其他地区相比,河北减少的量算是比较少的。 根据农业部的规划来看,河北属于2017-2020年的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未来四年,依托目前基础,提高规模化,加强粪便综合利用,提高竞争力,成为稳定我国猪肉供给的核心区域之一。 根据今年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来看,河北没有提出要大范围拆迁,但是提出了要有八成的规模猪场在2017年底前要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 NO.9广西 2016年广西生猪出栏3280万头,相比2015年减少136万头。广西属于农业部规划的养猪重点地区,当地政府通过“政府+龙头企业+贫困户”方式来带动广西贫困户脱贫。对于禁养区主场的拆迁,陆川、博白两个养猪大县为例,两县江边确定拆迁的910家养殖场、户,已经拆迁755家。政府为此补贴资金1.36亿元,异地另建的新猪舍普遍配置有高架网床,其他配套设施一并转型升级。 未来几年后,广西也将成为生猪养殖的核心地区之一。 NO.10江西 2016年江西生猪出栏与2015年持平,保持在3200万头左右。 江西生猪养殖属于约束发展区域,发展方向是实行合理承载,推进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压缩生猪屠宰企业数量,淘汰落后屠宰产能。 今年4月底前,所有畜禽养殖县(市、区)必须完成禁养区划定和“三区”地理标注图绘制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拆除整改工作。 到2020年,确保江西省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均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储存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 除了以上的十大省份,安徽、江苏等省份生猪出栏在2800万头以上,养猪总量也同样不容忽视。 目前的生猪养殖排名只是暂时的,众所周知,目前正处于生猪产业大转移的过程中,整体上市南方水网密集地区向北方的玉米主产区。因此,在三年到五年后,华北、东北地区的生猪养殖量将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东北,几乎成为温氏、扬翔、大北农等巨头争抢的要地。四川省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这是否会引起猪肉涨价?因为猪瘟的缘故,四川明确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这项措施如果能够严格执行起来,生猪的健康问题就得到了保障,可是同时,生猪的价格也是一个问题。有人担心这样一来,猪肉会不会涨价,其实价格问题应该不大,因为四川省管控的是违规调运的生猪,并不是限制外省生猪的进入。平常虽然有些违规进入的生猪流入市场,但是这个量不是特别大,因为大型超市和市场对猪肉有严格管控,如果不是经过正规渠道进入,没有公章的猪肉是无法在这些地方出售的。当然因为少了一部分非法渠道进入的猪肉,整个市场上的猪肉量会减少一些,部分商家可能会在价格上动脑筋,想要涨涨价,趁着这个机会多赚点钱。可是相关部门早已料到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从外省来的生猪减少了,但是本省的猪肉可以增加。政府大力提倡生猪的健康养殖,出栏量比往年要高得多,这样一来,四川省内的猪肉总量也会得到大幅度提高。供给需求相衬,价格就不会有太大变化。猪瘟是挺严重的疾病,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住,很容易在生猪之间互相传染,导致生猪生病,甚至死亡。如果猪瘟蔓延开来,大面积生猪死亡,会导致猪肉产量下降,价格提升,甚至有些黑心商人贩卖生病的猪肉,再由其他商家加入香精做成肉丸,完全掩盖住变质肉的气味。买到肉丸的买家可能会因此生病,甚至食物中毒,这引起的后果可就严重了。所以,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是经过多方考虑之后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能安心吃上放心肉。如果大家都能跟着政策走,没人在其中赚取小便宜,生活会越来越好。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屠宰生猪,配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生猪产品配送设施设备,提高区域市场生猪产品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二章 定点屠宰第六条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仅限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第七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要求。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具体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三)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六)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七)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三)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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