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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猪出栏(重庆生猪出栏项目)

作者:admin      2024-04-21 08:01:12     0



重庆生猪出栏(重庆生猪出栏项目) 本文目录一览:1、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3、我是重庆的现已养母猪60头,我的补贴是3万多,但有两家50多头的补助了14万多,合理吗?补贴政策是这样的?4、现在的肥猪多少钱一斤啊?5、重庆对农村养殖业有哪些补助?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审批本行政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避开居民稠密区和公共活动场所并处于下风向。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机械化屠宰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五)有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六)有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工人;(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办定点屠宰厂(场)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农牧、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进行选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定点资格审批并报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备案;(二)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屠宰场地、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牧、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专业验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三)定点屠宰厂(场)取得流通、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更名、合并、破产、解散,必须到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定点屠宰厂(场)分立、分设、迁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生猪进行屠宰,也可以为他人提供代宰服务。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屠宰的生猪应当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发现不宜送宰的病猪、死猪,必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不得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三)肉品品质检验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的验讫印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五)不得使用未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屠宰作业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六)提供代宰服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宰、强宰生猪;(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在本企业屠宰场所之外使用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品质检验印章。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场所向生猪及生猪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肉品检验印章。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生猪屠宰,经营者应当选择定点的屠宰场(点)自宰或委托代宰。第三条 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统收税费,分散经营的办法。第四条 市农牧渔业局是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农物渔业(畜牧)部门(以下简称农牧部门),是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区市县农牧部门会同商业、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经区市县农牧部门批准后实施。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镇)村,由县级农牧部门决定可允许其分散屠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地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二)具有寄存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等生猪屠宰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屠宰人员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第七条 从事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未设乡〔镇〕的先经街道办事处)审查提出意见,向当地区市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新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屠宰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禁止无证无照和一证多点屠宰经营。国有宰场厂、肉联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审批手续(另设的屠宰场〔点〕除外)。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兽医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保证肉品质量,提供良好的生猪屠宰服务。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凭农牧部门的防疫机构出具的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制发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收购和屠宰生猪。无证和证物不符的,须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购和屠宰。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点)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设立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疫检验人员应到定点屠宰场(点)及时对生猪和肉品进行检疫检验。保证检疫检验质量。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由具农业部统一制发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接受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检疫检验必须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重庆市动物肉类检疫检验技术规范》。支持按一猪一证,证货同行,凭证上市销售的要求。对合格的生猪胴体应加盖兽医验讫印章,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及猪肉,应按兽医卫生规程由定点屠宰场(点)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职工食堂等用肉进肉单位,应加强对肉类卫生质量的管理,不得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点)禁止屠宰、加工、销售下列生猪及猪肉:(一)疫区(点)的;(二)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三)使用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四)采取注水等办法降低猪肉质量的;(五)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第十四条 屠宰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交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 对已验证查物符合要求的生猪和猪肉,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经营者有权拒绝重复收费。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农牧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兽医卫生合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我是重庆的现已养母猪60头,我的补贴是3万多,但有两家50多头的补助了14万多,合理吗?补贴政策是这样的?你的是正规的。他们可能有猫腻。是你不懂规矩。不怪人家哈。这是政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渝府发〔2007〕102号 2007年8月8日)一、能繁母猪补贴:按每头50元补贴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场),其中中央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4元、区县财政承担6元。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建立能繁母猪投保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三、生猪保险试点:黔江、渝北、合川、忠县试点,9月1日正式启动。四、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300头以上规模的原良种猪场和500头以上规模的父母代良种猪场的改扩建予以支持,对推广高代次种猪进行补贴,今年安排300万元支持原种猪场引种,对人工授精良种公猪给予饲养补助。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免收土地占用费和环境影响评估费;为年出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市财政对生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贷款进行适当贴息。六、生猪防疫补助: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对政府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七、实施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八、8月底前给城镇低收入者一次性临时补贴30元。现在的肥猪多少钱一斤啊?肥猪供应保持持续跟进状态,很多的养殖户看到肥猪价格下跌,纷纷开始出栏抛售,而且生猪的养殖风险越来越大,养殖户也变得越来越谨慎,达到育肥目标的生猪选择上市出售,这样缓解了肥猪价格,避免快速提升,现在全国范围内肥猪价格保持在27.69元每公斤,黑龙江地区肥猪价格25.73元每公斤,内蒙古地区肥猪价格26.26元每公斤,青海地区肥猪价格27.09元每公斤,重庆地区生猪价格28.76元每公斤。重庆对农村养殖业有哪些补助?重庆:养猪三百头 每头补贴20元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的每亩可获千元补助,单个农户出栏生猪在300头以上的,每头可得20元补贴,日前,我市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出台国内首个补助办法。 按办法规定,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的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每头生猪补贴20元;一个农户养10头以上奶牛,每头奶牛可得到500元一次性补贴。前者将鱼塘养殖、流水养殖、工厂化养殖、工程化稻田养殖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内,后者确定的补助畜种涵盖了生猪、肉牛、奶牛。两个补助办法均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财政拨款跳过区县直接“到户” 本报讯(记者 郑亮)一笔中央财政拨款必须要经历3层手续才能到达企业手中,为提高服务效率,市财政局将减少区县这一环节,由市财政局直接对应企业。 据了解,资金拨付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例,就必须经历财政部、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3个环节才能到达企业的手中。市财政局开展了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执政为民、服务为民”为主题的大讨论,市财政局表示,将取消区县这个环节,由市财政直接下发,从而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调度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将获得80万元补贴。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将重点支持生猪原种场建设和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通过抓规模生产来保障市场价格。据了解,对于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引入原良种猪,市级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头,而引入祖代良种猪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头。重庆市级财政重点对300头以上的养殖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补贴,如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补贴10万元,最高的补贴为80万元。(重庆商报)重庆市政府决定对生猪补栏给以补贴 中国养殖网 2006-10-24 13:14:42 重庆市农业局畜牧处 为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性发展,努力弥补旱灾造成的损失,重庆市政府决定从救灾捐赠资金中安排1187万元,用于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恢复生产。 对存栏商品猪50头以上、存栏母猪3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户按存栏量的20%进行补栏,对补栏的母猪、商品仔猪给予一次性补贴。补栏商品仔猪每头补贴40元,引进母猪每头补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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