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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广东生猪政策变化(广东省生猪)

作者:admin      2024-04-19 16:00:22     0



5月1号广东生猪政策变化(广东省生猪) 本文目录一览:1、现在养猪有补贴吗2、生猪下半年行情如何3、2021年5月1日生猪禁止调运对北方地区有什么影响?4、最近生猪价格下跌明显,你认为是受哪些因素影响的?5、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现在养猪有补贴吗(1)能繁母猪补贴标准将从50元/头提高到100元/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40%。(2)能繁母猪保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中提出,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占80%,保户自负12元,占20%。保险责任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启动。(3)养猪补贴符合一定要求的生猪扩繁场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都可以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以年出栏500头为基础分4个档次,分别给予平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的补助。生猪下半年行情如何预计下半年生猪价格还是会有所上涨的,但幅度不大,整体在一定区间范围内上涨。2022部分地区生猪价格最新消息:1.江西省,江西吉安安福县18元/斤;江西抚州乐安县11元/斤。2.湖南省,湖南邵阳武冈市6元/斤;湖南永州冷水滩区9.5元/斤;湖南永州东安县11元/斤;湖南株洲攸县11.5元/斤。3.广东省,广东湛江廉江市10元/斤;广东河源连平县20元/斤;广东中山中山市14.5元/斤;广东清远连州市12元/斤。4.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北海合浦县7.5元/斤;广西玉林博白县6元/斤;广西玉林容县10.6元/斤;广西南宁江南区13元/斤。2021年5月1日生猪禁止调运对北方地区有什么影响?新京报消息“生猪调运新规促“调猪”向“调肉”转变”,在非洲猪瘟发生前,跨省活猪调运量在1亿头以上,采访专家称此次禁止调运活猪政策在落地前很短的时间内会对市场有影响,但影响其实一周左右就可以消化。参考先前在中南区实行的调运政策,此次禁止调运活猪政策在落地前很短的时间内会对市场有影响。结合曾经“北猪南运”的背景,短期内,北方主产区外调猪数量下降,供给短时增加,价格下滑,南方主销区调入的活猪量减少,但白条肉增加,猪价下降速度会略缓。但上述影响其实一周左右就可以消化。最近生猪价格下跌明显,你认为是受哪些因素影响的?最近生猪价格下降明显,你认为受哪些因素影响的?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已经3个多月了,使养猪人利润大大缩水。最近,大量进口美国等国家冻猪肉和国家储备库连续第18次投放冻猪肉,使养猪人抗价心理彻底崩溃,出现了大量抛售生猪局面,从尔导致了生猪价格进一步下跌。那么,最近生猪价格下跌明显,到底受哪些因素影响呢?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一、受疫情影响,消费端低迷不振。生猪价格大跌,受疫情影响分不开的。目前全国个别地区新冠肺炎疫情时有发生,能拉动猪肉市场消费的全国各类大中院校、中小学,餐饮旅游等业恢复缓慢,企业复工复产开工不足,经济低迷。导致人们没有更多的钱去消费。二、进口美国冻猪肉和储备库持续投放,促使生猪价格下跌。5月份进口美国冻猪肉达4历余吨,创上半年最高记录。这次在美国疫情泛滥的情况下,大量进口美国冻猪肉不仅欠妥,还引来人们热议。再是5月15日储备库向市场投放第18冻猪肉达1万吨,行业和屠企继续打压生猪价格明显,两个因素叠加,促使生猪价格继续走低。三、养猪人从压栏到抛售,助推生猪价格再跌。3.4月月份生猪价格在微涨微跌中相互拉锯,和很多人认为市场缺猪,生猪尚在恢复期,悲观估计养猪形势,使养猪人存在侥幸心理,赌一把和抗价心理加重。但5.1小长假过后,行政和屠企配合默契,持续打压,连续投放冻猪肉,使生猪价格下跌态势加大。从尔使养猪人转变观念,开始大量抛售生猪。因此,再一次助推生猪价格下跌态势。四、各项优惠政策,促使养猪无序发展,产能过剩逐步显现。19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出台很多大力扶持养猪优惠政策,降低环保门坎。进一步刺激了很多企业加入养殖业的热情,导致各地建了很多大型养猪厂,小则占地几百亩,多则达上千亩地。无序无计划的扩大养猪业,是必带来恶性循环。目前这些养猪厂产能逐步显现,养猪业产能过剩,是必导致生猪价格下跌而逐渐进入低谷期。总之,养猪盛期即将结束而将进入微利时代,2021年上半年开始生猪价格将恢复到正常水平,人们可以吃上廉价猪肉了。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二、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第九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五、删去第十三条。�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上市出售”。�七、删去第十七条。�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2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第五条 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 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一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生猪屠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牛、羊必须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举报有功者,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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