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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网(生猪屠宰价格)

作者:admin      2024-03-15 16:00:05     0



生猪屠宰网(生猪屠宰价格) 本文目录一览:1、求教河北或河南大型生猪屠宰场的地址和电话2、全国各地生猪屠宰场地址以及电话3、在重庆沙坪坝,有生猪屠宰场吗?在哪里哦?4、生猪屠宰求教河北或河南大型生猪屠宰场的地址和电话你找的是哪个地区的?在邢台地区的南宫市有一家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千喜鹤冷鲜肉。那里每天的屠宰量在2000头左右。地址位于南宫市经济开发区106国道东侧全国各地生猪屠宰场地址以及电话如图:当地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推动各地生猪防疫队伍的建设,提高生猪防疫队伍对突发疫情的应急能力,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检疫符合国家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要求,为猪肉市场提供高品质、安全的优质生猪产品。扩展资料:生猪防疫水平的高低是评价生猪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地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对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严格的定期监测和定期监管,并做好情况记录。与此同时,政府的动物检疫部门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入场查验关》《宰前检疫关》和《宰后同步检疫关》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严格的检疫工作,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根据相应情况做出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此外,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每次每日的屠宰工作后,应对场内外进行严格的清扫和消毒工作,并做好生产设备、水源、电源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使用记录工作。在重庆沙坪坝,有生猪屠宰场吗?在哪里哦?重庆市沙坪坝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地 址: 沙杨路5号 邮 编: 400030 电 话: 65336778 经济行业: 国家机关 经营范围: 生猪屠宰管理 公司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白鹤岭屠宰场 联系人:赵邦明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白鹤社 公司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屠宰场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联系人:申正福 电话:65686451 邮编:401333 地址:重庆市·市辖区·沙坪坝区·土主镇 土主农贸市场 公司名称:重庆联鑫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猪屠宰电话:61771238 (因为出了些问题,不知道现在还是不是这个联系方式) 邮编:400033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 (到远祖桥下车,然后再问摩的屠宰场,就知道了)生猪屠宰这里有相关条例,你慢慢看,一定能找到你想要的结果【标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牧业; 卫生【文号】【所属库别】行政法规【正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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