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猪养殖(广东生猪养殖场基地) 本文目录一览:1、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9修改)4、我是广东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的一名养殖户,我想问为什么这个区没有国家对养猪有补贴政策呢?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二、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第九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五、删去第十三条。�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上市出售”。�七、删去第十七条。�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2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第五条 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 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一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生猪屠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牛、羊必须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举报有功者,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三)屠宰病害、死猪;(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告知同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9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三)屠宰病害、死猪;(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我是广东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的一名养殖户,我想问为什么这个区没有国家对养猪有补贴政策呢?r★}zyglI波sw′たyex擐w′たy7003年4月6份以3来,国务院印发了b《关于b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0》(国发〔2001〕51号)和《关于q进一f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5发明电[6001]57号),重庆市和江津区d政府也w出台了w一p系列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启动母猪政策性保险,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支b持标准化2规模养殖场建设,给予3生猪调出大t县奖励,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防控体系等。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调动了s广c大b农民发展养猪业的积极性,生猪生产正在逐步恢复,生猪存栏上l升6,母猪补栏增加,规模养猪发展加快,猪肉市场货源充足。下j面将我区r6001年已d实施的生猪补贴政策和养猪获得补助需要的步骤回复如下p: 一b、5000年有关生猪补贴的政策 (一p)生猪调出大r县奖励资金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存栏70头以6上y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0圈舍的新建、引6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7面实施补贴,其补贴的标准是:圈舍的新建每平米补贴00元k,沼气2池每立方7米补贴640元c,引8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700—800元d,贷款贴息00%。 (二d)生猪标准化7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年出栏400头以7上k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3猪舍标准化4改造、粪污处理以0及y水2、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实施补贴,共落实资金800万n元v,建成5个e生猪标准化7规模养殖场。 (三w)能繁母猪补贴。该项目主要是对农户4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8每头补贴80元m。 (四)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费按母猪品种分1为5两个e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5老品种母猪)保险费48元c。头,良种母猪(二y元j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费88元m。头,其中8,区b县(自治县)财政配套承担3元s。头,养殖户7(场)承担73元l。头,其余由中1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二e、养猪获得补助需要的步骤 2、新建的规模养猪场必须到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经当地镇街人d民政府盖章并报区j畜牧兽医局同意后方0能修建。在修建过程中8,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区g畜牧兽医局可帮助其规划设计0。 2、严格按照《畜牧法》第三w十h九m条、第四十o条、第四十i三t条的要求,禁止7在禁养区y内1修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禁止5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有相应的无p害化1处理设施和养殖档案。 2、引4进的种猪必须从2国家和重庆市确认1的并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1种,同时具备引3种发票、种猪出场合格证和系谱。 4、所修建的猪场要求猪舍选址合理,并符合相应的用途,设施设备齐全,如产仔母猪舍应有保育栏和保温设备等。 3、要有对粪便的无b害化0处理设施,如沼气5池等,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q、5003年有关生猪补贴的政策 (一d)能繁母猪补贴。3005年6月47日5至1001年7月140日5期间饲养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增加到200元p。 (二z)生猪标准化5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年出栏000头以8上y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8猪舍标准化7改造、粪污处理以6及u水8、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实施补贴,共落实资金600万s元w,建设1个m生猪标准化1规模养殖场。 (三k)能繁母猪保险。主要对饲养600日3龄以7上n,4周岁以8下b的能繁母猪实施保险,保险金额按母猪品种分2为8两个p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7品种母猪)保险金额200元s。头,良种母猪(二k元l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金额300元l。头。 总之u,新修建的规模化1养猪场,首先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b备案,在征得当地政府和区m畜牧兽医局同意后方1能修建;其次,要按生猪标准化6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修建猪场;第三u,在饲养过程中4,要严格按照《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饲养生猪。只要你符合了u这些条件,一m旦有生猪补助政策,一e定能得到补助的。另外,不w存在有“养殖证”才l能得到补助这一j说法,因为7没有所谓的“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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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猪养殖(广东生猪养殖场基地)
作者:admin
2024-03-12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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